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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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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者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在法律规定上,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有一定的标准。各个省各不同。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详细请阅读下文。
  
  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一、死亡赔偿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损害赔偿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残疾赔偿
  
  1、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四、南京市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 】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者支出【23476元 】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958元】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元
  
  以上就是关于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资料,在事故发生时,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争取我们自己的权益,内容来看,对各方面的赔偿都是非常明确,各个省市赔偿金额标有所不同,我们要根据当地实施的规定来采取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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