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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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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享有有法定解除权的几种情形如下:
  
  1.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
  
  2. 承租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而解除。
  
  3.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而解除。
  
  4. 承租人未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并造成房屋损失而解除。
  
  5. 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6. 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方式,包括直接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在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过程中,需注意出租人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2、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
  
  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承租人违约的情形下,出租人就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比例计算违约金,如果是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承租人可以按照三个月的租金为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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