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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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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有哪些相关内容 一、分类与编号
  1.1.1 工程资料分类的目的是便于管理,本规程主要是按形成、收集和整理的单位不同来划分工程资料的,竣工图因有较强的独立性而单独将其列为一类。
  1.1.2 基建文件和施工资料因为点多面广种类繁多,本规程对其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分类,由于类中有类不便用文字描述,所以通过列表的形式加以体现,更为直观。本表列出了施工过程中的主要资料,实际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可能比本表所列的资料项目要多,相关单位应按行政审批程序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保留相应的文件资料。
  1.2.1~1.2.2资料编号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查询和追溯,基建文件和监理资料因内容较少,且许多基建文件带有编号,因此是否编号、如何编号由建设及监理单位自行决定。
  1.2.3 本条对施工资料的编号做出明确规定。
  1.2.4 对于质量证明文件一类的资料应根据资料的属性不同分别顺序编号,如合格证类、复式报告类、形式检验报告类等等;对一些通用表格,如隐检记录,则应按专业及检查项目不同分别顺序编号。
  1.2.5 对工程资料中如工程变更洽商、施工组织设计等,不属于某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本条规定其编号中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用“00”代替。
  1.2.6 同一批钢筋的资料只有一份,该批钢筋既可能用在地基基础中,也可能用于主体结构上,本条规定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
  1.2.8 许多项目的施工资料管理无序,堆积如山,到了工程竣工时才组织有关人员突击整理。本条强调的是重在过程管理,资料应在其形成及收集的同时进行编号而不是在资料组卷时才进行编号。
  1.2.9 有些施工资料如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钢筋材料试验报告、钢筋隐检记录等等,由于数量较多,为便于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就应及时对其进行登记编目,本规程给出了部分专项资料管理目录和通用资料管理目录供参考。
   二、施工资料
  2.1.1 本条给出了施工资料的定义并按性质将其划分为:施工技术、施工物资、施工测量、施工记录、施工试验、施工管理、过程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这种划分方法并非完美无缺,像施工记录和施工试验分的就不是很清,但目前的划分方法您已经接受,本次修订继续沿用原版的分法。
  2.1.4 本条给出的流程图除了体现施工测量、施工纪录、施工试验、过程管理及过程验收资料的形成外,还体现了检验批验收是施工验收的最小单元,应当对检验批的验收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也是统一验收标准的中心思想。
  2.4.3 本条要求施工单位在基础垫层未做防水前,对建筑物基底外轮廓线、集水坑、电梯井坑、垫层标高(高程)、基槽断面尺寸和坡度等进行抄测并留有记录,目的是为了有效的控制建筑物的绝对高程。
  2.5.2~2.5.6 这五条都是有关物资质量证明文件的内容。各种物资的质量证明文件五花八门种类繁多,有些同志希望编制组能够把各种物资的质量证明文件能一一列举,这是很困难的,更何况有些物资的质量证明文件还在随时变化。但有一个原则是您应该掌握的,这就是建筑工程上用的各种物资应当来源合法质量满足要求,要注重对实物的检查验收,不要过分纠缠表面文章。
   三、竣工图编制
  3.0.1 竣工图是建筑工程资料和竣工档案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灾后鉴定、灾后重建、改建、扩建的主要依据。因此不仅新建工程要编制竣工图,改建、扩建的工程也要编制竣工图。竣工图必须真实,才有利用价值。特别是已经隐蔽的结构工程、地下管线等部位的竣工图,一定要与工程实体相符,否则,会给工程使用单位造成很大的困难和损失。
  3.0.3 本条从竣工图保存利用的角度对竣工图提出了要求,目的是竣工图应与工程实际境况相一致,能长期保存便于查询利用。
  3.0.5、3.0.6 这两条规定了竣工图形成的三种形式。一是在原施工图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二是在原施工图上改绘,三是重新绘制。无论那一种形式形成的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
  3.0.7、3.0.8 随着时代的发展,计算机应用越来越普及,许多单位都能利用计算机绘图和出图。利用用计算机绘制竣工图快捷、方便、字迹清晰,一套硫酸纸底图,可以晒多套蓝图,省时、省力。本规程对利用计算机绘制竣工图做出相应规定是为了确保竣工图的法律效力。
   四、编制组卷
  本条规定了工程资料组卷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应按此执行,但并非绝对。工程资料组卷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归档保存及查询利用,主要用途是为了查询利用,因此组卷的首要原则是遵循工程文件资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的内在联系,例如:工程变更洽商附有小图时,就不宜把洽商与小图拆开组卷。本规程主要以查询利用为目的并结合有关要求提出了工程资料组卷的基本原则。
   五、移交与归档
  目前我国正处于大规模城市化进程阶段,建设规模大项目多,要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长期保存所承接过的工程资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本规程规定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资料档案的保存期限。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为了便于工程结构的维修、加固及改造,工程资料档案的保存期限理应与工程使用年限相同。
  通过以上的详细介绍,我们您对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都有所了解了。每个城市不一样,对待的要求也不一样。在每个地方都要遵守该地方的规则。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这样,工作才能顺利进行,生活才能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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