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普遍管辖原则中的冲突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1)管辖冲突。严格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各国都享有对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如果各国均主张对同 一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应如何确定管辖权?虽然国际公约规定当有关国家之间不能以谈判方式解决时,其中任何一方可以交付仲裁或者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但有 些国家在加入国际条约时对这些条款加以保留,因此必然会形成刑事管辖争端。这种刑事管辖争端往往导致对国际罪行的惩处久拖不决的现象。作为一种独具特 色的管辖体系,普遍管辖原则能够克服世界各国基于国家主权与国际罪行作斗争的漏洞,但在这种特殊的管辖体系内,是存在优先次序还是并行管辖、不分先后,国 际刑事法规未对此作出规定。有学者研究了普遍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与保护管辖权的冲突,从权力优先的角度分析,认为解决冲突的是应当优先适用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和保护管辖权;同时又认为,仅从普遍管辖本身出发,考虑到便利诉讼原则,对国际罪行享有管辖权的数方可以参照犯罪地国,犯罪人国、受害国、实际控制地国的依次顺序决定管辖权的实际归属。

  (2) 我国刑事法规与国际公法差异。国际公法对国际罪行规定的实体上的差异和程序上的不同,往往导致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不便。在实体立法上,在些国家既没有规定 普遍等管辖原则,也未确立相应的罪名体系,从而导致间接适用国际刑法的障碍。我国1979年的刑法典没有规定普遍管辖原则,当时的国内立法与我国承担的国 际义务就不相衔接。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管辖权的决定》,该决定以刑事特别法的形式 确认普遍管辖原则。1997年的刑法典明文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并确立了包含部分国际罪行的分则罪名体系。设立普遍管辖原则的目的是便利对国际罪行的追诉 和审判,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世界各国对刑法理念的基础性达成共识,但由于价值观念、法律传统的差异,各国对国际罪行规定的刑罚轻重 幅度悬殊较大,以致于在审判中往往可能因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对同一罪行做出刑罚轻重悬殊极大的判决。

  (3)刑事管辖豁免权的限制。外交代表享有外 交待权和刑事管辖豁免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古老规则,同时该规划也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确认。该公约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并不受任何方式的逮 捕或拘禁,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刑事等辖享有豁免。由此可见,外交代表在驻在国犯罪时不受驻在国刑法的管辖。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始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 时,终于该人员离境之时或听任其离境的合期间终了之时。外交特权和刑事管辖豁免权构成普遍管辖原则的例外。但滥用外交豁免权已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国际关系,妨碍到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从滥用外交豁免权的有关内容来看,涉及到使馆馆舍、外交人员和外交邮袋。外交豁免与其滥用相互关联,只要存在外交豁免权,就有可能出现滥用问题。欲完全消除滥用外交豁免权的情形,既不符合现实情况,也不具有理论基础。对于外交豁免权的问题,应当承认东道国只能通过外交途径,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和一般国际规则解决刑事管辖问题。


·普通地域管辖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 诉。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


·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管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由 于主客观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被指定管辖的法院本来不具备管辖权,但上级法院为之新创设了管辖权。由于应然状态的管辖权在实际中已经不能行使,所以当事 人在此种情况下不具备提出管辖权...


·什么是指定管辖?如何处理管辖不明或有管辖争议的案件?
      它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的,具体是指,当管辖情况不明、或者管辖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事实上不能管辖时,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或指定 某下级法院不管辖。这样可以避免案件无人管辖或管辖争议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


·实行指定管辖的情形主要有几种?
      (1)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监察机构因监察管辖权(主要指监察范围、对 象)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共同上级监察机构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指 定管辖;如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监察机构,各方协商不成的,由国...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我国法律对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5款规定,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法...


·我国四级法院分别管辖哪些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法院中最高级别的法院,除了审判第一审案件以外,主要担负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死刑缓期两年案的核准、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以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为此,法律规定中只将影响大、涉及面广,但数量不多的全省性重大案件划归高级法院管辖。陈希同身为北京的父母官,贪污...


·诉讼管辖的分类
      

(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条文中对管辖作 了专门规定,三类诉讼法均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体系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


·什么是地区管辖?为什么以犯罪地管辖为基本原则?
      

地区管辖是指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对于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本案究竟应由邓某居住地的法院审判还是应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收集和核实证...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