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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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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农村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蜀政发办[2005] 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蜀政办函[2008 ] 1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 ]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 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建设(包括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交通、劳动保障、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拆迁范围、面积和地类确定
  (一)征地拆迁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由业主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误差不超过已批复的施工图面积的3%。误差为零的县、市,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给予奖励;误差控制在1%以内的,奖励1.5%;误差控制在2%以内的,奖励1%;误差控制在3%以内的,按误差比率与奖励比率之和不超过3%的原则,酌情奖励。
  (三)地类确定:以土地现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第五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执行蜀政办发,2005? 47号文件规定,其他地类执行市政发?2002? 17号文件规定。根据蜀政办函?2008? 159号文件关于高速公路征地年产值取中值确定的规定,一般耕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16倍,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25倍,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7.63%确定。
   第六条根据蜀政办发?2005? 47号文件规定,以四川省区征地年产值为标准,蜀东、成都、洞口、绥宁县调整系数为0.9;四川省、新蜀、新宁、隆回、城步调整系数为0.85。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四川省区调整系数为1,其它各县市区不高于0.9。
   第七条退耕还林土地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具体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的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按土地成本补偿,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进行公告、登记。征地拆迁机构应按照?征地暂行程序?(蜀政办发?2005? 51号)的规定,做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以上就是四川农村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于征地拆迁的具体规定,其中对于很多涉及到的拆迁补偿都给你了具体计算基准,也希望当班拆迁征地的公职人员都能够按照上文的办法进行相关征地拆迁的工作,并借此减少因为征地拆迁而产生的悲剧。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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