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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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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以上就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应当结合实际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而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所处理的方式和结果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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