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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善意第三人对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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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善意第三人对抗吗?一、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是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申请国家有关部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互换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需要登记才生效,不强求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登记,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采用登记设立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也是用益物权,而《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说该经营权无需登记生效。
  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不登记将产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法律后果。比如承包户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此后,甲又将同一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如果乙与丙就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发生纠纷,由于丙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登记,他的权利将受到保护。乙将不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比较妥当。
  综上所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善意第三人之间的登记对抗,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登记生效制度,所以我们建议您在签订完流转协议后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以免权益受到侵害。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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