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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何应对非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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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非法搜查现象。某学校保卫处为寻找被盗物品,由几名女教师对该校某班女生逐一搜身。当时无一女生进行违抗,事后方知自身权益受侵 害,被搜身女生联合对该校提起诉讼。某村民财物被盗,派出所叫该村村委会主任先摸摸情况,而村委会主任却带领村干部挨家挨户寻找被盗财物。村民虽有意见, 但为证实自家清白,无一家阻止搜查。保卫处和村委会主任的行为就是一种非法搜查的行为。

  

  公民要判断搜查的合法性,就要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搜查的规定。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至一百一十三条对搜查的法律文书、目的和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搜查,从 字面上理解就是搜索检查之意,其法律含义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罪证,查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地方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的侦查 活动。



  

  搜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违反其中之一的,即属非法搜查。



  

  1、必须出示搜查证或者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拘留证或逮捕证。这是搜查时必须具备的法律凭据。搜查证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搜查的处 所、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机关、执行人员姓名及搜查日期。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如果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而直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 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 急情况。如非遇有紧急情况,侦查人员即使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也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得滥以拘留证、逮捕证代替搜查证。



  

  2、搜查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特殊都无权进行搜查。未纳入公安序列的保卫处、科不具有刑事侦查权的主体资格,没有搜查权。



  

  3、搜查时必须在搜查证规定(填写)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搜查证以外的范围进行搜查。搜查的范围具体有:(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二)犯 罪嫌疑人及其住处以外其他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工作单位等;(三)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场,同时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的,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6、搜查时扣押的物品,必须开具注明名称、数量、特征、规格的扣押清单。侦查人员发现所扣押的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及时退回。



  

  另外,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其程序也应遵循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非法搜查就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其有两方面的表现形式: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出于 某种目的,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



  

  非法搜查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居住等基本权利,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对于已发生的非法搜查,处置方法有三:



  

  1、行为人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居住安全,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行 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应当以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行为人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罚。行为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以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



  

  2、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任务时,没有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的搜查手续或程序,如搜查未出示搜查证、或未请见证人到场,搜查妇女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等,属于合法搜查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对于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可由其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3、如果行为人出于善良的动机并经被搜查人同意而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第一种情况处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 行为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面调处,受害人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权益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
      第一款 是关于通缉权和通缉的对象、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 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案件的侦查并无特别的规定,但根据未成人案件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侦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侦查对象的广泛化。在对普通案件进行侦查时,侦查的对象主要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但在对未成年案件进行侦查时,要坚持全面调查原则,尽可能扩大侦查对象的范围,对未...


·搜查笔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


·侦查终结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


·讯问强制性
      讯问具有法律强制性,它对双方都是需要的,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等规范的必要条 件。法治社会是一种法律秩序,法律秩序要想同道德秩序一样人皆自觉自愿地遵循是不现实的。法治社会没有法律强制性保障,也就没有法律规范的地位。 讯问强制性是由其法律性对话所派生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也就没有...


·侦查阶段委托律师的必要性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经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的案情;犯罪嫌疑人若有任何生活上的需要,律师可以代为转达给家属;若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或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此外,对于对法律不是很懂的犯罪嫌疑人,律师有责...


·刑事诉讼中询问证人应当遵循的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检察院刑诉规...


·海关缉私局办案流程
      一、海关缉私局是在1998年成立的,由海关和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反走私斗争新体制。缉私警察既是海关的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又是公安部门的一个警种。国家赋予缉私警察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职责,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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