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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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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越来越注意经济交易中的公平构建。内幕交易罪作为股票和招投标犯罪中常见的一个罪名,对于您评价日常交易中的相关法律行为十分重要。接下来,就和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吧。
  
  一、客体要件
  
  1、综述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只有如此,证券、期货市场才能健康地发展。作为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的证券、期货信息保密制度是根据这样一项原则建立的,在证券、期货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于重要情报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2、判断标准
  
  在重要情报公之于众之前,掌握这种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它为自己和其他个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服务;否则,就使其他的证券、期货投资者处于极不公平的位置上。内幕信息交易行为违反了这一证券、期货市场原则,违反了国家关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侵犯了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期货投资者的权利相当广泛,包括“知”的权利、平等参与权、自由交易权、投资收益权等。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保证有关发售证券的公司或单位不间断地供给投资公众正确的资料讯息,帮助投资者做成投资决定。
  
  3、时效
  
  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往往因获得信息的快慢和多少而受到影响。可见,投资者“知”的权利尤为重要,是其他合法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内幕交易存在的情况下,各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渠道不公平,投资机会亦不公平,非内幕交易投资者处于不利处境,其合法权益追到严重侵犯。从根本上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的行为。
  
  本罪是利用内幕信息实施的。根据《证券法》第75条之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4、具体规定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客观要件
  
  (一)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4种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二)总而言之,本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直接参与证券、期货买卖,即行为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以前,本人利用自己所处的特殊位置而获悉的内幕信息,掌握有利的条件和时机,进行证券、期货的买入或卖出,从而使自己从中获利或减少损失。
  
  2、行为人故意泄露内幕信息,即行为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将自己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故意予以泄露,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给与公司没有关系的第三人。这里的“泄露”是指将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公开化,使之进入公开领域。其具体表现又有两种形式:
  
  (1)将信息告知不应或无权知道该信息的人,也就是说,扩大了信息公布范围。此乃信息在空间范围上的泄露;
  
  (2)在保密期届满前解密,也就是说超前公布信息。此乃信息在时间阶段上的泄露。当然,信息上的上述两种泄露情形是同步的,即信息在空间范围上的泄露,针对获密者来说,也就是信息在时间阶段上的泄露;反之亦然。此外,对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而言,泄露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参与证券、期货的买卖行为,但通过为他人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从而间接地参与了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第一种情形直接买卖证券、期货相比,泄露内幕信息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投资者及相关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更为严重。知情人员一般由于人数少,财力有限,买卖证券、期货数量不会太大,而泄露内幕信息则可能一传十,十传百,甚至引起外界财团参与,从而会引起相当严重的后果。主体要件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依本条第3款及《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中第(7)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可以扩充理解为:
  
  证监会《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6条: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
  
  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
  
  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④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⑤《证券法》第74条第(一)项到第(六)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中自然人的配偶。
  
  内幕交易罪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根据证监会《指引》第11条第(四)项规定为“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第(五)项“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中,“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
  
  ①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②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
  
  ③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在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时,将其限定在从内幕人员处获得信息的第二手消息受领人范围内。首先,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中,从第二手消息受领人及后手那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应成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因为他们得到的信息本来就是传来信息,能否被接受利用还要依靠受领者自己的判断,如果对这些人也科以刑事责任,无疑将扩大刑法的处罚面。
  
  四、主观要件
  
  1、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过失行为者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损失为目的,其客观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错误地认为该信息已经公开。但是对此类过失行为也应施以行政处罚。
  
  2、例外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不具有故意,
  
  (1)被告知内幕信息的人,没有理由能够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诉自己该消息的人违反了他本人应负的信用义务。
  
  (2)由行为人的贸易活动可以合理地推断出他认为这些情报不展于内幕信息。
  
  以上四点就是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啦。内幕交易罪主要涉及的是证券股票领域,所以专业性较强,日常生活中较难进行分析判断。总之,该罪的核心宗旨是防止因泄密行为而产生不公平的股票交易,所以您可以理解为要注意证券股票的保密工作即可。生活工作中,如果您还涉及股票等更具体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咨询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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