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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参与清算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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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股东参与清算可以吗?可以,可以通过确认股东资格之后参加清算。根据公司法及司法实践,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途径主要有:1、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隐名股东如果能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则可以确认股东资格。2、掌握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认可隐名股东的身份隐名股东如果有能证据证明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选举管理人员、收取分红、参加股东会等方面的证据,则确认股东的资格可能性也较大。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以后,即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二、隐名股东若享有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可以利用公司清算程序维护权利根据公司法及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中都享有直接的权利。在解散清算中,如果公司没有在结算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在破产清算中,如果公司无能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清算。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可以通过与公司发生直接的交易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而间接产生。法律条文中从未有名词“隐名股东”。它是公司法实践中对虽实际出资,但未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中具名的与公司有一定关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俗称,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称之为“实际出资人”。俗称虽为“隐名股东”,但实际并没有股东资格。所以隐名股东并不能依据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的权利直接主张权利,比如要求对公司清算。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还有查阅会计账簿等权利,在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还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也就是存在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身份,所以没有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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