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位清算债权债务抵销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单位清算债权债务抵销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抵销权应当满足的条件
  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
  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法定抵销,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
   二、债权债务抵销注意事项
  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
  债的抵销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其中,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销的抵销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销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何以抵销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销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效力。
   (一)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
   (二)如何行使债务的抵销权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销权人必须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同意,抵销权人也不得撤回。但是,抵销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附有条件或者期限的抵销意思表示无效。正因为抵销权行使具有上述特点,对抵销权人的要求有一定条件,不是互相有债权债务的当事人都可以行使抵销权。前面讲过,当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只有债务已经到期的债权人可以主动提出抵销,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主动提出抵销。当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品质不同的,只有债权标的品质较高者可以主动提出抵销,债权标的品质较低的不能主动提出与品质较高的抵销,否则,易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除了以上法定抵销对抵销权的行使规定较严外,互负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可通过协商抵销,协议抵销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可,没有那么多条件限制,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务标的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双方均可协商抵销。另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果双方互负债权债务也可判决抵销,可使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免于执行之累。
   (三)什么是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债务相互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主,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只有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抵销制度设立的目的,并有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小债权。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单位清算债权债务抵销的相关内容,我们知道,债权债务互相抵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双方应同时满足互负债务与互享债权这两个条件,并且当事人双方债务应均已到期。如果只有债务或者只有债权,是不能进行债权债务的抵销的。


·一、国有企业破产资金债务处理的顺序是怎么样的?
      一、国有企业破产资金债务处理的顺序是怎么样的?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


·公司法司法解释清算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清算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针对公司出现的各种不同的状况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的任何决策都要依法办理,如果公司在资金周转不灵将面临倒闭的情况就需要进行债权债务清算,那么公司法司法解释清算内容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清算内容是什么 ...


·企业破产了原租赁合同能否被解除
      企业破产了原租赁合同能否被解除1.破产企业作为承租人的情况。企业破产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停止生产经营,破产企业作为承租人所签租赁合同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部分,严格讲也应当解除。如果破产企业继续生产经营,且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符合破产企业的整体利益,那么可以有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变更合同的...


·公司的人格否定
      

公司人格否定[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在广义上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从狭义上仅是指于特定法律关系中予以否认公司人格。而后者在英美国家又通俗地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有的学者认为公司...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第2 款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的姓名、登记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 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等。(2)申...


·原财产处分行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效力
      根据清算规则,清算组有权在解散清算范围内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未了结事务。在这个过程中,清算组会转让和处理相应的公司财产,履行清算前订立的合同甚至订立新的合同。对于这些法律行为的效力,破产清算程序是否给与重新评价?   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


·公司法关于清算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清算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针对公司出现的各种不同的状况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的任何决策都要依法办理,如果公司在资金周转不灵将面临倒闭的情况就需要进行债权债务清算,那么公司法关于清算的规定有哪些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公司法关于清算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


·投资公司破产清算要多久
      投资公司破产清算要多久 随着经济的起伏,不少公司因为负债而倒闭。您可能平常不怎么了解公司的破产清算的过程,所以对于一个公司的破产清算时间没有一个具体的把握。那么,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投资公司破产清算要多久呢?接下来,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一、破产清算要多久 这...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是什么企业的破产制度一定有三种,分别是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这三种制度适用的范围是不同的,他们的优势与劣势也是不同的。企业破产是一件比较重大的事,不是宣布破产就可以完成的,还要进行后续的归整工作。那么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 是什么? 一、破产...


·破产费用的范围及支付
      破产费用包括: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三)债权人会议费用;   
  (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


·清算基金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
      清算基金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关于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顺序的问题,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