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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公证的相关法律及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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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公证非常关心,抚养权公证关系到离婚后孩子的权益问题,更是父母双方的义务公告。下面,我们就为您来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及相应流程:
   一、抚养权公证的相关法律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需要签订一份《变更抚养权协议》。由于先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变更抚养权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重大修改,另外,变更抚养权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有关部门出于谨慎,故要求该对离婚男女之间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办理公证。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正由于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都乐于采纳公证书。
  由于《变更抚养权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被抚养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要求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二、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如何公证:
  《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以及不予办理公证的九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和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有关抚养权公证的法律知识及办理抚养权公证协议书的具体步骤,夫妻双方应到公证处了解公证的具体要求,不违反法律公德进行公证,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信息,依法公证,办理好流程,务必要确认法人、签名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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