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是怎样的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对于大多数的刑事犯罪来讲,法律中规定的都是由自然人构成,并且这里的自然人也是有严格要求的,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被认定构成犯罪。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只能是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构成大多数犯罪。当然,针对一些特殊的罪名,此时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也是较为特殊的。就拿职务侵占罪来说吧,此罪的犯罪主体是怎么要求的呢?下文中本站我们将告诉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是怎样的。(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贪污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行为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一些少部分犯罪,法律中规定此时能够构成此罪的主体是特殊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样的特殊身份,自然即使实施了相应的行为,那也是不能认定构成此罪的。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来看,只能是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网络诈骗3000块钱怎么判刑 网络诈骗3000块钱怎么判刑
      网络诈骗3000块钱怎么判刑 网络诈骗3000块钱怎么判刑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司法鉴定轻微伤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实践中,由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无法得到协商而引发肢体冲突的事件并不少。如果冲突导致他人受伤被告上法院的,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受害者可以要求对自己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那司法鉴定轻微伤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们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司法鉴定轻微伤量...


·2023年潍坊非法集资犯罪特点是什么?
      2023年潍坊非法集资犯罪特点是什么? 潍坊非法集资犯罪特点是什么 非法集资犯罪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多样化。一些不法分子以代币发行融资、各类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一些公司利用投资高新科技项目为噱头公开募集资金,还有一些企业打着“区块链”招牌,开发各...


·行政拘留的适用机关是什么?
      行政拘留的适用机关是什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拘留权。行政拘留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行政拘留是最...


·刑事拘留算不算前科
      刑事拘留算不算前科对于有前科的人来说,很多事情都会受到限制。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在侦查过程中使用的保障性措施,有很多人会担心受过刑事拘留会不会留下前科。今天整理了关于刑事拘留算不算前科的资料。供您阅读了解。一、刑事拘留算不算前科首次我们了解一下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


·数罪并罚最多不超过多少年?
      数罪并罚最多不超过多少年? 一、数罪并罚最多不超过多少年? 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后管制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刑期不超过三十五年的,判刑不超过二十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刑法第31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


·缓刑结束再发现漏罪应该怎么处理
      缓刑结束再发现漏罪应该怎么处理我国《刑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缓...


·关押死刑犯的监狱的规定是什么?
      关押死刑犯的监狱的规定是什么?关押死刑犯的监狱的规定是如果将会被执行死刑的罪犯,那么他一般情况下是不在监狱来进行服刑的,都是在当地的公安局的看守所来进行一个暂时的关押,等待枪毙的具体的时间,所以死刑犯他和普通的犯罪分子是在一起关押的。根据法律规定,死刑犯一般不在监狱服刑,都是在公...


·故意伤害罪与假想防卫的性质一样吗?
      故意伤害罪与假想防卫的性质是一样的吗?故意伤害罪与假想防卫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而明知自己...


·嫌疑人不认罪应该怎么办?
      嫌疑人和犯人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嫌疑人只是还是被怀疑的阶段,还没有达到犯人的地步要收处罚的程度。只是有这方面的可能,可能是这个案件杀人动机最大的人,所以被认定为嫌疑人。嫌疑人其实有一种心理,你也不确定我是凶手,那你审问我我当然是不会承认的。所以如果嫌疑人不认罪应该怎么办? 一、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