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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一般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行使管辖权,比如,遇到了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等,不能行使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比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东城区的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关于基层法院管辖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那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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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法院管辖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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