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协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虽未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可以持有少于25%的股份;但该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该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持有不少于25%的股份。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外资股东持股比例无须一定要达到25%。
  
  二、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是主要的设立形式
  
  若要上国内主板,企业应该有三年的连续盈利记录,如果新设股份公司,则需要三年后才能上市,而将已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业绩则可以连续计算,因此,变更设立应是目前外资企业上市所采取的主要改制方式。因涉及到连续计算问题,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应为整体变更,即整体改制的形式,由一个规范的企业法人变更组织形态,原企业法人的业务、资产、人员等经营要素要整体进入股份公司,不进行任何剥离。
  
  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还有一个严格的条件,即原外商投资企业应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原企业的投资者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共同签定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股份公司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承诺的义务,应列入发起人协议及章程,同样适用所设立的股份公司。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要注意不能如内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国内的自然人不可以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外籍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东,这也许会影响到外资企业上市的员工持股安排。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而拟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假设总股本为4亿元人民币以下)在首次发行时至少发行25%的流通股,这就要求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在设立时,外资比例应至少不低于33.4%。但根据对外经贸部后来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在上市发行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这就表示外资在设立股份公司时,外资股份比例超过25%就可以了。若公开发行后,外资比例低于25%,则需要在对外经贸部履行变更手续,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这相当于填补了外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法规的空白,尽管以往实际上都已经是这样操作的。
  
  对于外资股权比例的上限,一般来说,外资单个持股或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占拟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80%。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
  
  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程序
  
  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发起人(变更设立的为原企业的董事会)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具体程序是先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审查同意后,由政府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由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由此可以知道,外商投资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等等25%,否则,就是一种违法性等等行为,此时,不管是否给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都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私募基金有担保公司吗
      私募基金有担保公司吗? 一、私募基金有担保公司的内容 基金投资人需注意,如果担保公司申明为主合同《合伙协议》中基金管理人的变现义务提供担保,此类担保都是无效担保,对应出具的《担保函》也是一纸空文。担保是为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到期债务时替代主债务人履行(代偿),担保人代偿...


·公司法里说的经理有哪些
      公司法里说的经理有哪些职责?一个完整的公司是由许多有能力的职员所组成的,达到公司董事、经理,小到企业的销售职员,不同岗位的职员的职责是不一样的,虽然董事、经理的职位较高,但是也是需要遵守规则的,你是否知道公司法里说的经理有哪些职责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公司法里说的经理有...


·怎样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如何设立
      怎样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如何设立 一、子公司名称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并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名称查询提供资料:...


·公司法对代持股的规定内容怎样?
      公司法对代持股的规定内容怎样?相信很多人对于一个公司或者是企业的法人以及负责人的理解有点错误,有些人认为这二者是等同的,法人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但是其实二者并不是等同的,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法人它是一个组织,团体,而负责人是一个自然人。那么公司法对代持股的规定内容怎样?一、 股权确认...


·公司不开了转让给股东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不开了转让给股东的条件是什么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


·公司法人挪用股东资金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公司法人挪用股东资金会有什么样的处罚?公司法人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法人代表。每个公司都会有法人代表,同时,法人代表代表公司行使各项权利。实践中,一些公司的法人代表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股东资金,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违法的。那公司法人挪用股东资金会有什么样的处罚?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公...


·我国新出台的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吗
      我国新出台的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吗?一年以来,我国的营商环境飞速变化,旧公司法对于出资规定的条款已越来越不适用,所以新的公司法相关规定就出台了。那么,我国新出台的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吗?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也称出资财...


·最新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最新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集团公司是一种团体公司,一般是由一个公司的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组成,也可以是几个关系密切的公司组成的联盟。那么,想要成立这样庞大的集团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最新集团公司成立条件。请您仔细阅读。 1、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


·一个公司法人代表是什么?
      一个公司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一、一个公司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


·公司只是口头入职如何应对
      现代社会已经是越来越完善的法治社会,许多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增强,特别是许多劳动者对维护自身的劳动合法权益的认知也逐渐提高。但是还是有不少公司为了自身的发展前途或者经济利益在招聘员工时简单的口头入职承认,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只是口头入职如何应对?下面,我们来为...


·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一、申请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董事会签署; 3、由发起人亲自签署的或由会议的主持人与出席会议的董事亲自签字的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