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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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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其实对各农村地区的直接管辖权利也是属省会政府的,农村的具体工作虽然在村委会的组织下进行,但对于安徽省政府作出的一些相关规定肯定也是要优先考虑的,而且安徽省范围内的农村决定改造或者使用,这不是由村委会有权利决定的事情。有部分安徽农村地区的公民们急于的了解,安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安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1、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六)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三)征用荒山、荒坡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二)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因采矿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村庄搬迁、农民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五)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5、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的,应当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
  
  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具体征地补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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