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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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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定金合同是很多合同的一种,在我们的生活中,定金合同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很多的交易或者合作都会使用到定金合同,法律对于定金合同以及要式合同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很多人容易把定金合同和要式合同弄混淆,那么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吗?请阅读下文。
  
  一、定金合同的定义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二、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
  
  
  是。定金合同的条件是符合要式合同的。
  
  
  三、定金合同的特征
  
  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三、定金合同的相关法律
  
  定金合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定金合同符合要式合同的特征,固然 ?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 ?的一种,合同对于我们的生活、交易以及很多事物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份书面证明,定金合同当然也是非常重要的,在签署前必须了解相关的知识,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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