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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产能否投资公司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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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房产能否投资公司入股 一、股东以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国《公司法》从立法到司法及至整个公司法的学理,都表现出鲜明的、贯穿始终并协调一致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法律制度体系,从公司资本制度到股东出资形式,无不体现了资本信用的明晰观念和要求。从资本确定原则入手,《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将所有权上设有抵押权负担的财产作为出资标的物,但法律明确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而以设有抵押权的财产作为出资标的,该财产的自由转让将受到抵押权的限制。这将使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呈现资本额不确定的状态,一旦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将会危及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并降低公司的对外偿付能力,从而有违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因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以上规定均明确实物出资必须是未设定担保物权的实物。
   二、用抵押物出资设立公司是有悖于《公司法》的立法原则。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有条件地肯定了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但是,“转让抵押物”毕竟不同于“用抵押物出资”。“用抵押物出资设立公司”除了牵涉抵押人、作为受让人的公司以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外,还要波及到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的其他股东等利害关系人,所以,用抵押物出资设立公司是有悖于《公司法》的立法原则的。
   三、验资是非常注重法律形式的业务,必须确保其出资行为的每一环节都要严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因此,规定很清楚:必须是先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之后,再来验资。
  通过上述几点表明无证房产是无法投资公司入股的,用抵押物出资设立公司必须取得相应的使用或所有权,才能作为公司入股的一部分。无论是何种形式出资,必须遵循相应的资本信用要求和观念,不能违背《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应的法律文件或规定,必须确保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严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如果还有关于无证房产能否投资公司入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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