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直不认罪开不开庭 ?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当中,有些人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违反了法律,这时候如果被司法机关抓捕之后,就会进行法院的审判以及定罪,那么可能会有些人问,如果“一直不认罪开不开庭?“,对于这个问题,本站我们即将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为: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刑事审判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为:
  
  1、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和辩护人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4、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5、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出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间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1、被告人不认罪,法院也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情况作出判决。
  
  2、被告人不认罪,表明态度不好,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会加重判决结果。
  
  3、被告人不认罪,证据和庭审也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或疑点很多,法官会保守的做出判决。
  
  对于嫌疑人如果不认罪的情况下, 法院还是依旧可以开庭审理的,而且不认罪但是之后证据确凿,可能会因为态度不好而加重审判结果,当然如果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酌情处理。
  
  


·喝醉酒后伤人怎么判刑
      按故意伤害罪处罚。法定轻伤以上涉嫌刑事责任,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醉酒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


·怎样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那在实际案件中,应该要如何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要如何认定传授犯罪方...


·故意杀人怎样判断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应该怎么量刑?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


·串通投标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在很多大型工程中,一般都是会进行招投标的,这样才能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有的公司为了中标可能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此时很容易就构成了串通投标罪。而在司法实务中,关于串通投标罪与非罪的界限一直都是很重要的。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串通投标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一、...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怎么量刑
      一、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怎么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


·抢劫罪的主体我国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像抢劫这样的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了我国的安定团结,并且如果当事人触犯了抢劫罪,构成一定后果的话,我国法规对当事人是有着严重的惩罚的。但是,在法院判决抢劫罪的时候,需要对犯罪的主体进行一定的调查,如果达不到该罪的犯罪主体的话,还需要重新处理。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抢劫罪的主体我国法规...


·刑事诉讼法逮捕执行的相关法律条文
      逮捕执行是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依法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当然这么做是为了社会安全是依法执行的。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逮捕执行的相关法律条文是什么呢,依法执行逮捕是根据什么条文,条文是怎么解释的我们下面来简单介绍一下。一、刑事诉讼法逮捕执行的相关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


·最高院2023假释期间犯新罪怎么处理
      一、最高院假释期间犯新罪怎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都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都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多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如获得辩护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都有权进行自我辩护。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代理申诉...


·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是指伪造或者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盗取他人信用卡中的小额或者是大额的资金,信用卡诈骗罪存在着巨大的隐患,有许多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的金额也影响着量刑得多少,那么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要件是什么?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文中来了解一下吧。 一、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一)主体...


·社区矫正职务犯罪难点在哪里?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法利益,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职务犯罪是刑事犯罪行为,犯有此罪的人会被刑罚。社区矫正是对职务犯罪人员一种重要的监禁制度,带有矫正性质但是同时实施起来有难度,社区矫正职务犯罪难点在哪里? 一、社区矫正职务犯罪难点在哪里? 1、难点一:职务犯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