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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法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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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法规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各项工程建设也在逐步加快。但是在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工程质量问题,以为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会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我国还专门制定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法规。
  
  一、处理依据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关技术文件和档案
  
  4.相关的法规
  
  二、处理程序
  
  1.事故调查
  
  2.事故原因分析
  
  3.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4.事故处理
  
  5.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三、处理方法
  
  1.修补处理
  
  2.加固处理
  
  3.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处理
  
  ⑴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
  
  ⑵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⑶法定检测机构合格的
  
  ⑷出现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
  
  四、事故定性
  
  1、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五、事故分类
  
  分类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说明: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同时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个部令;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事故类别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一)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这就是一些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法规的内容了,它的出现就体现了我国对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视,我国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工程建设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大的联系,我国政府就有义务对这个问题提起重视,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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