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专职律师能否做公司法定代表人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专职律师能否做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专职律师能否做公司法定代表人
  
  《律师法》并未禁止律师从事其它经营活动,只规定律师事务所不能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因此,律师个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是没有问题的。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接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3名以上合伙人;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第七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二)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六)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七)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十)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合伙协议自合伙律师事务所经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
  
  第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第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
  
  第十七条,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
  
  第十九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和程序、表决办法,决定和处理本所重大事务。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其职责由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对其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二十八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事务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研究、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伙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
  
  第三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分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对于违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
  
  第三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五章 解散清算
  
  第三十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清算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清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四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专职律师能否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问题我们国家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专职律师在我们国家规定中是不允许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我们国家这样规定肯定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是需要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看出的。
  
  
  


·公司法152条被告的含义是什么?
      公司法152条被告的含义是什么?新公司法出台后,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在152条中赋予了股东代表提起诉讼的权力,由于公司董事和高管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大股东担任,因此,在这些董事、高管人员作出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时候,中小股东可以选出代表提出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公司法152条被...


·上市公司融资问题案例有哪些
      上市公司融资问题案例有哪些? 融资是一个企业将自身变得更为强大的一个重要手段,任何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需要融资,发展,再融资来稳定自己的发展,上市公司融资成功的案例不在少数,但是也有一些上市融资问题所在,那上市公司融资问题案例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案例概述 改...


·分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分公司注册所需材料有哪些 一、分公司注册所需材料有哪些 如果是本地要去外地设立分公司,那么需要以下证件: 1、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原件 2、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5份) 3、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3份) 4、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证正本复印件...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什么?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什么? 公司如果想要战胜竞争对手并抢占大份额的市场,就必须不断地对自有的产品进行更新与改进,但只要有技术方面的研发就会涉及到许多的知识产权问题,保护这些知识产权就成了公司的首要任务。那么,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什么呢?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对公...


·注会公司法股东除名是什么?
      注会公司法股东除名是什么?我们知道我们的国家经济已经成为了世界经济强国,而公司企业也在近几十年来飞速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可以说公司企业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非常严格,保障公司企业的正常发展稳定发展,那注会公司法股东除名是什么?下面...


·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是什么?
      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是什么意思 一、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一些小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融资方式。 融资方把持有的股权(流通股、限售股或非上 市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从金融机构(银行或信托)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二、股权...


·在我国合资公司法人怎么决定
      在我国合资公司法人怎么决定合资公司如今是比较常见的公司。对于合资公司来说,公司的利润和债务需要通过承担。同样的,合资工资也是需要有公司法人的。不过,对于合资公司来说,公司是由多人合伙投资的,所以在决定公司法人的时候,也需要尊重其他人的意见才可以。那么,在我国合资公司法人怎么决定?...


·企业可以辞退癌症患者吗?
      企业可以辞退癌症患者吗 在医疗期内是不可以的,如果医疗期已满但是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30天之后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


·企业拆迁标准是怎样的?
      企业拆迁标准是怎样的??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屋拆迁赔偿的情形也越来越多。不仅是个人,企业也会面临拆迁,但您对 ?企业拆迁标准 ?是怎样的并不知道。我们就在以下文章中为您分析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企业拆迁标准(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


·在我国子公司设立方式主要有哪些
      在我国子公司设立方式主要有哪些? 子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存在形式,和分公司有着一些区别。在与母公司的关系上,也会因为设立形式的不同而存在某些责任上的不同。那在我国子公司设立方式主要有哪些?本文将会对此问题给出一些介绍。 什么是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什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什么? 公司法对公司的各类活动在法律上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企业公司的各种法律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维护了市场的经济秩序。对于公司法,2017年国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使其更加地完善和具体。那么,2017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什么?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