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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征地补偿安置费条例细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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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征地补偿安置费条例细则是怎样的?
  
  海南省地处国家最南的省份并且四面环海,涉及海南省当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标准,就会有不一样的地方,那么具体的实施条例和细则是怎样的呢?根据有关的说法,征地补偿的标准应该,给予,并且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条件下才能够进行。
  
  海南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农民自住房屋的,应当先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房屋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城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管理房屋拆迁事务的组织具体实施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向市城建主管部门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和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已取得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包括立项批文、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及红线图);
  
  (三)具有不低于80%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四)有合法产权、建筑质量合格的安置房屋或者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周转用房;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拆迁自有房屋,就提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拆迁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
  
  第九条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人全部有关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5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自领取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动员拆迁的,拆迁许可证失效。
  
  第十条市城建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5日内,应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安置房地点、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市城建主管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大中专毕业生回籍、婚姻等确需迁入户口的除外;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依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需执行的除外;
  
  (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房屋等批准手续;
  
  (四)企业登记手续。
  
  暂停期限为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报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对于海南省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其中涉及到的就是关于房屋以及相关建筑的拆迁,因为一旦涉及到征地补偿的,就会对有关的物件进行拆除,相关的就会涉及到嵌入以及迁出居民的情况,并且应该要依照不破坏利益的前提下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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