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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票据诈骗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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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票据诈骗罪怎么认定
  
  一、涉嫌票据诈骗罪怎么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二、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2、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际在对票据诈骗罪进行认定的时候,要注意一点就是不仅自然人可以构成此罪,单位也是可以作为此罪的犯罪主体。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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