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规定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一、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规定是什么?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误工费怎么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二、误工时间:
  
  (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误工费用赔偿需要执行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当然,确实也存在着很多的退休人员进行误工费用赔偿,需要特殊的进行考虑。这种考虑就是可能当地的法律政策明确,对于这种情况的误工费用进行规定,按照减少收入来予以赔偿。
  
  


·辞退怀孕女员工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在原则上用人单位是不能辞退怀孕女员工的,但这显然并不是很绝对的。其实在符合其他一些条件的时候,单位也是可以将怀孕女员工进行辞退。那到底单位辞退怀孕女员工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辞退怀孕女员工要满足什么条件女职工...


·试用期内辞职工资什么时候结算试用期离职工资在办理
      试用期内辞职工资什么时候结算试用期离职工资在办理离职手续交接的时候,一并计算且发放给离职的劳动者。二、试用期工资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


·对于初入职场的认识和应届毕业大学生,在城市工作首先要解决的就
      对于初入职场的认识和应届毕业大学生,在城市工作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租房问题。租房规则繁多,花样各异,在租房前一定要做好相关准备,以防上当受骗。那么,租房子交定金交多少比较合适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看房子的时候房东都会要求我们交一定金额的定金...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什么意思呢
      工资拖欠我们您都不陌生。近年来,农民工讨薪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关注。社会中,农民工是属于比较底层的劳动生产活动。由于农民工大多都比较欠缺法律知识,在遭遇恶意拖欠工资时,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接下来,我们将为您整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什么意思呢的相关...


·劳动合同工什么情形可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工什么情形可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


·发生劳动纠纷可采用的证据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是什么?
      质量问题是现在寻常百姓家最看重的方面,人民已经不是在那个有就可以的年代,也不是那个追求温饱和数量的时代了。质量不仅在人们的生活上被看的很重,在工程上更是严格要求,毕竟工程的质量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我们在这里向您介绍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是怎么评定的。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该怎么解决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该怎么解决 经常都会听说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了,这样的情况无疑是对农民工利益的损害,因此急需解决,否则就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那实践中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当事人应该怎么来解决比较好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工商银行抵押贷款利率是多少?
       一、工商银行抵押贷款利率是多少? 1、 从房屋抵押贷款开始,什么是房屋抵押贷款?指的是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买车、买房等综合性消费,借款人再分期或一次性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一种信贷方式。 2、贷款所具备的条件:年满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


·一、工地工伤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吗?
      一、工地工伤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吗?可以要求。双方协商,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首先,应当确定向哪个单位申请工伤的认定,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直接找与之对应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但普遍的情况是包工头在承包单位承包了一些项目,由包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