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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父与养父争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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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父与养父争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如果孩子与养父母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抚养权属于养父母。被收养人成年之前,如送养人与收养人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收养各方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民法典》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对于抚养权的问题,即使自己是生父,但是只要自己的孩子已经被他人抚养,那么就丧失了法律上的抚养权,所以对此类问题的解决,自己一般情况下是败诉的,所以对于具体的问题处理,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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