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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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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房屋出租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通大众在他乡生活的普遍方式,可是,房租出租也会产生许多法律问题,如房屋和合同中描述的不符,租房的人私自转租等。下面,为您整理了一些北京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和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参考。
  
  一、北京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您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
  
  
  
  
  二、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
  
  (一)现实案例中,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主要有:
  
  1、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2、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型案例: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所载租赁房屋位于共有建筑的一二楼,用途为“商业用房”,首次承租者将其开设为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租赁期间,承租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时营业,宾客络绎不绝,三楼以上左邻右舍(业主共计128户)苦不堪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租赁期满,承租人扬长而去。而,物业公司和共有建筑物所有人大为不满,经业主大会开会举手表决,一致研究决定,该商铺不得经营娱乐及餐饮行业,最终导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受限并缺失。
  
  3、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现实案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
  
  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此种情况比较典型,现举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许转租),将租赁房屋转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约保证金,转让费,以及房租差价。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转租人),出租人(转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金钱消失。蒙受巨大损失的承租人当然不会轻易腾房给房东,而房东理所当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种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只有诉诸法律。最后受损失的,恰恰是无辜的房东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
  
  以上就是一些关于北京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和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虽然出租房屋在当今社会对许多人来说已经不算是一件“大事”,但如果不加注意,引发矛盾,也会造成一定的财产和时间上的损失。所以,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一定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切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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