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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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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本市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先发现的违法生育行为,向有关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活动及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六条 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基数的一至三倍征收。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女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委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委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的,可以由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各自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委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八条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的,由本市现居住地的区卫生计生委按照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现居住地的区卫生计生委按照本市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九条 区卫生计生委可以委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区卫生计生委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决定管辖权。
  
  
  当事人在外省市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区卫生计生委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后,对确有违法生育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区卫生计生部门,并协助做好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征收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区卫生计生委作出征收决定,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妥款项后,应当于当日解缴国库。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卫生计生委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本规定实施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未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总而言之,上海市政府专门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主要还是针对有权利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单位进行的约束,比如计生部门没有资格,对那些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如果超过上海市政府的规定也是不合法的,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管辖权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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