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必须依法审批;
  
  (2)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受范围限制;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估价结果要备案;
  
  (4)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出资。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的土地资产必须办理地价评估,经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后,由具备A级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规范的土地估价报告;
  
  (二)企业应当根据土地资产状况和地价评估结果,会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三)土地估价结果和企业拟订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市土地行政丰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批准;需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必须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上报;
  
  (四)企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委托持股合同》、《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三、个人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条件是什么?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中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因使用者的经营行为,土地使用权经常会背负如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这种土地使用权不仅在权利的行使和处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权人等其他权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在财产价值上发生贬损,甚至完全失去投资的价值。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如用于出资,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出资的土地不应背负权利的负担,而且,在出资之后,出资人亦应继续承担免除土地负担的义务。
  
  事实上有很多的国有企业,因为受到国家政策的强有力支持,在投资入股民营企业的时候就是通过土地使用权操作的,不过,这些国有土地在入股的时候也是确认过没有其他任何的负债的。随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不断的攀升,其实在新公司法当中也是对土地使用权入股给予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国内楼市的热度居高不下,促使着全国各地的开发商加速的对楼盘进
      国内楼市的热度居高不下,促使着全国各地的开发商加速的对楼盘进行来发,但是在开发的过程中如果因为开放商的资金不足或者是个别的开发商在收了业主的钱之后杳无音讯,此时开发商跑路 业主怎么办呢?我们将针对这问题为您详尽介绍,请您耐心阅读。 ? 一、开发商跑路 业主怎么办? 开发商跑...


·农村征地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后,农户能分到多少?
      农村征地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后,农户能分到多少? 一、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


·农村征地补偿,户口迁出了能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吗?
      农村征地补偿,户口迁出了能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吗?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补偿与户口的关系 从房屋拆迁补偿层面来讲,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补偿的标准一般与你的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所决定,和你的户口并没有多大关系。 但如果说原来的房子拆迁后涉及到“住...


·房屋土地转让协议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房屋土地转让协议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房屋土地转让协议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工厂转让事宜,按照“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签订...


·征地拆迁补偿要按标准进行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拆迁补偿要按标准进行补偿,标准是什么?我国对不同的土地类型占总土地的面积比例是有要求的,由于城市建设等原因占用土地,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审批公告,征地拆迁补偿要按标准。那么,我国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为您解答。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


·农村土地转包是否需经发包人同意?
      农村土地转包是否需经发包人同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须经发包方同意。在没有法定理由和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发包方同意,进而认定土地转让合同有效。承包人其承包的土地私自转包,且违反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必然引起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该转包行为因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归于无效...


·土地使用补偿费应当如何进行分配
      土地使用补偿费应当如何进行分配随着我国科教文卫事业的不断发展,国家更加关心公民的基本权益。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可能因为一些原因需要被征收土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是需要给予一定的经常补偿的,补偿费的分配具有一定的标准,那么土地使用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呢?我们来了解下。一、...


·土地使用证一人一本吗?
      土地使用证一人一本吗? 一、土地使用证的概念及内容 1、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


·剑榕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剑榕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现在的时代正是我们国家高速发展的时期,基础设施正在逐渐的完善,难免也会占用一些耕地。我们国家对于占用土地也有着相应的补偿标准,对于征地方面我们都非常的关注,因为这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那么剑榕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有哪些...


·4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怎么办
      4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怎么办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集体土地使用证经营规定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证经营规定是什么?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可以办理相关的经营活动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依法办理的证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