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过了退休年龄工伤待遇怎么赔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到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过了退休年龄工伤待遇怎么赔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到的职业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在实务和理论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是否认定工伤的实质焦点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职业伤害应可以认定为工伤,否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认定为工伤(本文不讨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劳动关系的人事关系工伤认定情形),应该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等渠道解决伤害赔偿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本文仅探讨因年龄问题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对于其他影响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不在探讨之列。事实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某些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延长退休年龄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续,社会保险关系亦存续,发生职业伤害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对此,没有争议。但对于那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又未有延长退休年龄审批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观点却是对立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含经审批延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职业伤害不能认定工伤,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缺失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体资格之主体要件(经审批延长退休的除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禁止劳动者的就业权,但却明确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属于法定终止情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原因属于劳动者主体资格灭失问题,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不能因为存在劳动报酬等相关问题,就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进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丧失劳动权,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不属于劳动法上之劳动,该劳动为就业劳动,和公务员、保姆等劳动同为广义劳动。另外.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也规定关于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三要件之一,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除延长退休年龄外)依法不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关系之劳动者主体要件。第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客观上乜无法办理,因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风险不公平、不合理。《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 5年的可以续缴,但却没有规定工伤保险费可以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续缴。《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缴交规定也未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工伤保险费缴交情形。另一方面,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但同时用人单位应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实践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退休后因减员不在报表之内。劳动者退休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了养老金,但同时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无论在社会保险统征还是不统征的地方,单独就该部分劳动者征收工伤保险费在技术层面都是困难的。既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应该承担的责任就显得不公平、不合理,也违背了社会保险统筹风险社会承担的社会法原理。第三,相关的最高法(2007)行他字第6号答复和(2010)行他字第1 0号答复过于片面。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作出(2007)行他字第6号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答复仅针对离退休人员中现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排除此情形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职业伤害,不宜据此答复作出工伤认定。2010年3月1 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作出(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仅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不论该农民是否领取养老金,也不论现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交了工伤保险费。第四,《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存在不同的情况.有享受退休待遇的,有延长退休年龄的,也有不能享受退休金的,更有城镇居民和农民工之分。无论何种情形,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职工就不再享受工伤待遇。可见,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必然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和精神存在冲突。事实上,是否被认定为工伤、是否享受工伤待遇,不应该区分农民工还是非农民工,也不应该区分是否享受退休待遇,但必须考虑受到职业伤害时是否存在劳动人事法律关系基础。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退休后不享受工伤待遇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基础,工伤确认也应以是否存在劳动人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第五,达到退休年龄后受职业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将引发大面积社会矛盾。2010年9月14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明确,享受退休待遇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即不能按劳动关系处理。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从规定上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不宜按劳动争议处理.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后职业伤害认定为工伤,即司法终审确认达到退休年龄后参加工作与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均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即劳动者可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终结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保护、各项社会保险费缴交、住房公积金缴交等相关要求。这也必将引发劳动仲裁、民事一审、二审关于退休后劳动关系确认以及相关劳动权利义务的劳动争议实践和理论混乱,并会引发大量相关劳动争议以及相关的再审申请等情形。因此,从上述全文描述来看,中国仍然存在很多争议,即它是否能够超过退休年龄工伤,因为超过退休年龄的雇员和雇主在法律上没有劳资关系。但是,实际上确实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应该要怎么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说的简单点其实也就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是事先进行了约定的,最长不能超过8个小时,但有些情况下单位可能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那此时自然就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不过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应该要怎么计算...


·小型工程验收单怎么写?
      小型工程验收单怎么写?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后,会组织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只有经过验收质量合格的,才能交给建设方。监理人员完成验收后,会出具一份工程质量验收单,写清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份单据非常重要,是对工程质量的初步判定。那么小型工程验收单怎么写?下面我们一起跟随...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 如果施工单位管理不善、施工人员违规操作的话,很容易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对事故进行评级,以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那么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总结的这篇文章。 一、...


·一、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有什么区别?
      一、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有什么区别? 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的区别主要是劳动纠纷的要进入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必须先提起劳动仲裁,所以劳动仲裁是法院起诉的前提。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居中的公断与裁决。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只有不服...


·发生工伤鉴定在别的的省能报销吗?
      发生工伤鉴定在别的的省能报销吗? 不能。工伤保险报销也不是你想象如此简单。发生工伤发生地单位要工伤申报社保局,经社保局认定工伤后,才能在本地社保局报销。 可以要求单位报销。“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


·眼睛工伤十级赔多少钱怎么算?
      眼睛是我们身体上最精密但却最容易受伤的部位,在工作和生活中,稍有不慎就会对眼睛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当您是由于工伤而损伤到眼睛时,可以去做眼部工伤鉴定,后拿着鉴定结果向所在企业所要工伤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较为严重时,用人单位在赔偿的同时可能做解除合同的处理。今天,就来和您聊聊...


·公司员工被判拘役是否要开除?
      公司员工被判拘役是否要开除?拘役是刑罚的一种,员工被判刑后,公司可以依法开除职工。公司开除员工,如果是由于员工的过错导致被开除,一般来说,公司无需作出补偿。如果是公司开除不合理,或者其他开除员工应该给予赔偿的,才能得到补偿。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


·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


·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与主要设备来源已基本落实; (5)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已下达。 二、施工合同...


·劳动仲裁认定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员工入职用人单位必须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有企业冒着被处罚的风险不给员工这些应有的待遇,员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但如果用人单位否定劳动关系怎么办呢?今天,就带着这个问题和您一起了解一下劳动仲...


·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理是怎样的? ?一、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需哪些资料 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需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合同; (二)保证金合同; (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