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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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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方式。在满足《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所定的给予其他股东20日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仍可适用《拍卖规定》第十四条,即:如果其他股东在指定的优先购买权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在拍卖前无需按照《拍卖规定》通知其于拍卖日到场参与拍卖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在指定的优先权购买期限内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在拍卖5日前通知其于拍卖日到场参与拍卖;如果其他股东在20日内不作放弃与否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拍卖前无需通知其于拍卖日到场参与拍卖。

   “同等条件”的把握。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同等,还包括付款期限、交付方式同等,其他竞买人须遵守的拍卖程序、规则,优先购买权人也应遵守。在其他人举牌应价后,有最高应价时,拍卖师高呼三声,此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此最高价接受。如无人进一步出更高价,则卖给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出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为表示的,则拍归最高应价者。

   应注意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根据《拍卖规定》第十六条,多个股东在拍卖程序中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有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果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已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由其自行协商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对强制执行程序中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未有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可以适用《拍卖规定》,即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尽管从效力上《公司法》具有优位适用性,但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立法原意看,其规制的对象当属股权的自主转让,而该法第七十三条对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中对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并未作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适用《拍卖规定》,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根据《拍卖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此条规定了拍卖过程中的“以物抵债”和两个或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都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时如何处理的问题。而该规定与《执行规定》第96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在实践操作中有所冲突。如:


·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公司无实际经营,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


·仲裁裁决如何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裁决书生效并经过裁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便可到法院立案执行。

  申请执...


·报告财产令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


·他人就执行对其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债权,或者请求被执行人向他人主张债权。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异议之诉,人民法院不应...


·民事诉讼中的限制出境的条件和申请
      限制出境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证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将来有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得离境的一种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同胞,以及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能否将被执行人所持100%的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下,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程序中变...


·在强制执行阶段,什么情况属于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上述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


·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怎么办?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能否排除在后的强制执行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


·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子女投保的人寿保险是否可以执行
      人寿保险虽然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为给付条件,但有部分人寿保险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其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投保人为子女投保的人寿保险就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虽然被保险人是子女,但部分财产性权益的受益人为投保人,当投保人无法证明法院予以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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