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当用人单位出现违法用工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监察机构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要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各个省市都出台过自己的规章办法。对于青海市民来说,了解《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自己更好的维权有一定好处。那么《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容是什么?请看本文的解答。
  
  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劳动保障监察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监察工作需要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卫生、安全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辖与监察内容
  
  第九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及毕业证、学位证、技能等级证等证件的;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延长试用期限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六)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
  
  (七)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
  
  (八)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九)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拘禁劳动者的;
  
  (二)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书面材料、专项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检查。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设置举报投诉信箱或者电子信箱,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依法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投诉:
  
  (一)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名称、住址的;
  
  (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二年内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登记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五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调查处理;
  
  (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给投诉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不得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收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不得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篡改证据。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有权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在证据可能被伪造、变造、损毁、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认为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承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一)用人单位欠薪,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逃匿的;
  
  (二)需要异地调查的;
  
  (三)用人单位违法持续时间长,短期内难以查明的;
  
  (四)其他情形复杂确需延长的。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无偿查询服务。 用人单位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预警机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扣押劳动者毕业证、学位证、技能等级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逾期不退还的,按每证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部门或者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的;
  
  (二)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的;
  
  (三)泄露案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四)索取、收受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劳动监察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无照经营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八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安全监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上便是《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全文内容,其在管辖与监察内容、监察方式与程序、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青海省劳动监察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对辖区内企业、个人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发现用人单位有违规操作时,要及时给予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我国规定工伤鉴定十级能赔多少钱?
      我国规定工伤鉴定十级能赔多少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


·女职工哺乳期可以出差吗
      哺乳期女职工是受劳动法律重点保护的群体,单位不仅不能随便解雇,而且在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方面也要作出特殊安排。那么,女职工哺乳期间可以出差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女职工哺乳期可以出差吗哺乳期员工是受劳动法律重点保护的群体,企业不仅有解雇保护的限制,也要在...


·谁能为劳动者申报工伤认定?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后,单方认为劳动者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是无效的,需要申报工伤认定,由相关的机构认定为工伤才行,这也是劳动者维权的保障。那么,劳动者受伤后,谁能为劳动者申报工伤认定呢?对于申报工伤认定的主体来说,应该如何申报工伤认定?对此,本文将一一为您展开详细的描述。 一、谁...


·关于农民工定义是什么,怎么维护自身利益
      了解法律上关于农民工定义是什么,农民工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同义词,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保障自身利益。了解我国关于农民工的有关法律,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保障自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对这些内容做了详细介绍。一、农民工的定义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有何不同
      不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有何不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的两种形式,但是在解除合同的赔偿上是一样的。只要是用...


·厦门临时劳动合同范本是什么?
      厦门临时劳动合同范本是什么?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 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


·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话,那么就要根据相关
      相信您都知道,如果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话,那么就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者离职的情况下,也有一些情况需要单位支付补偿金,不过某些情况下单位是可以不支付补偿金的。那么什么情况下离职,公司不支付补偿金呢?我们为您解答。什么情况下离职公司不支付补偿金并...


·工伤认定程序时间限制是什么?
      受伤总是难免的,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受伤情况可能会很小不会造成严重的损失,但是如果是重大的受伤就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伤痛同时也会给自己的经济带来一定的压力,在工作中受伤则属于工伤,需要进行工伤认定,那工伤认定程序时间限制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程序时间限制是什么? 1...


·去年,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工资水
      去年,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工资水平等指标作为参考,纷纷发布了当地企业工资指导线,包含平均增速,最高值和最低值等。那么您知道上海工资指导线的具体情况吗?工资指导线有什么作用吗?2020上海工资指导线是多少2020上海工资指导线还没有公布,下面为您介绍20...


·工程施工合作协议范本是什么?
      工程施工合作协议范本是什么样的? 由于一些大的建筑工程对施工质量要求比较高,一家单位很难独自完成,这时,其可以同其它单位合作,共同开展工程施工。既然是合作,就应该签署一份协议书,以防今后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纠纷和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工程施工合作协议范本是什么样的?下面您通过这篇范文...


·一、劳动合同法辞退工资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发放?
      一、劳动合同法辞退工资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发放?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应在十五日内办结。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