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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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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人社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最新出台的管理条例当中,不仅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在农民工维权的过程当中,有关部门接到农民工投诉以后,如果不积极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也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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