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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办案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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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办案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个部门都有相对应的办案期限,这样规定是为了促使办案人员及早破案,防止出现消极怠工的现象。那么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办案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我们结合相关资料,通过下文给您做个简单说明。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办理的不同阶段,由于办案主体不同,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办案期限也会因此有所区别。在最后的审判环节,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接受检察院的诉讼后一个月内开庭宣判,只有特别复杂的案件,或是出现特殊情况,法院才会延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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