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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权可以申报,可以申报的债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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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债权可以申报,可以申报的债权有哪些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而且并不是所有债权都可以申报的,申报的债权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那么,哪些债权可以申报?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债权可以申报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二、债权申报的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的申报并不是可以随意进行的,此时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情形才可以。换言之,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债权可以申报。而此时也会有具体的申报流程,上文已经做出了讲解,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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