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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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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债权申报的条件有哪些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二、申报的材料及其程序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新旧破产法在债权申报程序上有所差异。原破产法规定,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的一定期限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 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新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 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综上所述,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的条件,我们主要是要注意,首先是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超过期限的是不允许进行申报的,另外,如果存在未到期的债权的情况,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开始,未到期的债权就会开始视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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