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随着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重视,劳动保障监察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各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随着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重视,劳动保障监察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来确保劳动保障制度的切实落地实施,那么在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关于这一个问题可以咨询!
  
  《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
  
  会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并实行情况通报和工作联系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监察管辖和职责
  
  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一级管辖的监察对象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下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重大监察事项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 受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悉劳动
  
  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监察业务,忠于职守,文明执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3、监察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一)制订和执行劳动管理制度情况;
  
  (二)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
  
  (三)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四)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七)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八) 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或者年度检查前,应当制定检
  
  查方案;实施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予以登记,指定监察人员调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和监察通知书;
  
  (二)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笔录和记录应当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事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监察结果,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停止检查;
  
  (二)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申辩或者听证;
  
  (四)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五)送达。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录音、录像,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超越管辖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被检查单位有权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
  
  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责令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停止活动和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分别对违法双方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3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该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有关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四)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的。
  
  5、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经过我们的介绍,关于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已经在2004年出台,并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这里已经就监察条例予以全文列出,就湖北省的劳动保障监察个案而言,除了了解法规条文本身,而且也需要充分的了解案件的个案情况。


·工程质量等级的划分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等级的划分是怎样的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不断革新,您的安全意识也是在不断地提高。而各种建筑工程等在建设完毕后也是要投入生活中使用的,所以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也就越发严格,因为劣质的工程后期使用容易发生危险,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工程质量等级的划分是怎样的呢?...


·实践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有时候是因为老
      实践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有时候是因为老板卷款跑路了,而有的时候则是因为单位确实经营困难发不出工资,但不管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导致的拖欠工资,此时肯定要做出处理的。那到底拖欠劳动者工资该怎么处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拖欠劳动者工资该怎么处理 在用...


·一、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包含奖金吗
      一、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包含奖金吗?《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里有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如果月工资标准里包含绩效考核的奖金成分,那么是包括的,但是年终奖什么奖金是不包括的。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怎么确认?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怎么确认?对于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


·劳动者法律援助是什么呢?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这时双方就产生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旦成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这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那么劳动者法律援助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劳动法律...


·中国劳动合同法工龄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国劳动合同法工龄的规定是怎样的?工龄的规定具体如下:1、工龄超过一定期限后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


·没买社保的工伤鉴定能不能做
      没买社保的工伤鉴定能不能做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交保险的责任在单位,你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是否缴纳社保,与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实践中,就算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保。在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之后,仍...


·不少劳动者表示,在找工作的时候,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出现不必
      不少劳动者表示,在找工作的时候,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需要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被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有不少人对于被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很了解,下面给您介绍一下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经历哪些环节?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主要是什么?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主要是什么 建筑工程修建完成以后,也是有质量保修期的。所以说建筑方和发包方通常会针对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签订的合同,如果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什么问题的话,是会影响到质保金的发放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对于从事建筑工作的人来说,对这方面的知识还是应该有所了解的。下面...


·员工工资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工作中,大多数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工资,什么情况下会涨工资,哪些情况又会扣工资,这些都在员工工资制度中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大多数人对这个规定并不了解。因此,我们将在下文详细介绍员工工资制度规定的具体内容,供您参考。 员工工资制度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公...


·眼睛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23的内容是什么?
      眼睛对一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劳动过程中眼睛受到工伤就属于非常严重的情况,眼睛工伤鉴定标准也分为十级,每一级对应不同程度的工伤,根据眼睛受到工伤鉴定结果等级的不同,获得赔偿等级也不同,那么眼睛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17是什么? 一、眼睛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