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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支付工资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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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撤销权支付工资有什么问题? 一、破产撤销权的定义和目的
  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国内也有学者称之为否认权,并定义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予以消灭,使财产回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的行为。
   二、破产撤销权的规定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这一破产撤销权制度,虽然在法律上给予了债权人适当的救济权利,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在审判实践中操作性差,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完善,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扩张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主体等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企业破产后工资发放问题
  打工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了,这样的状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是法人,就要宣告破产了。在破产程序中,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优先支付的。
  1、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解散,也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如果原单位是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拖欠的工资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支付。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关于破产撤销权支付工资问题的解答如上所述,公司在恶意逃避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债权。公司破产时,经过破产清算后,需要支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既是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道德的要求。因此企业应该积极维护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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