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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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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犯罪分子在法官做出最后量刑处罚的时候,可能会被同时宣告缓刑,这其实就是暂时不用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犯罪分子都可以被宣告缓刑的,有具体的适用范围。下面,我们告诉您缓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一、缓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1、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累犯不适用于缓刑。
  
  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
  
  1、针对轻罪,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犯罪;
  
  2、暴力犯罪,比如杀人、重伤、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另外,在涉黑案件中适用缓刑也很谨慎;
  
  3、累犯,绝对不适用缓刑;
  
  4、有悔罪表现,包括自首、立功、全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交纳罚金等,都可能成为缓刑考虑的情节。
  
  二、缓刑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缓刑的法律后果有三种:
  
  1、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规定的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期满,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2、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判决,把前后两罪的刑期总和计算,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刑罚执行期限;
  
  3、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间内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对原判刑期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但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拘役的相应缩短的缓刑考验期最低不能少于二个月,被判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被宣告缓刑的,原判的附加刑不适用缓,在缓刑考验期内附加刑同时执行。
  
  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或者因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查出有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漏罪未作判决而收监执行数罪并罚的,原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之内。
  
  被判缓刑,罪犯就不用到监狱执行刑罚了。但是想要被判处缓刑,很大程度上依赖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主观条件。这其中,我国也是对缓刑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要求的,至于规定的缓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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