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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还能后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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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还能后悔吗?所以,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协议,一般情况下就无法再反悔,因此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一定要慎重。而本篇文章拆迁律师要讲的是签了补偿协议后那些情况下可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确实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于这两类人不能正确认识法律行为的性质,即无法对法律行为进行认识和判断,所以法律规定这两类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为什么说是一般情况, 因为其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拆迁补偿协议,涉及到对房屋等不动产财产权利的处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完成的行为,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处分权,该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所以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被拆迁人属于无民或者限民如果自己在补偿协议上签字,那补偿协议的效力就存在问题,就存在反悔的可能。二、超越代理权或无代理权签订补偿合同法律上的代理制度无疑是对被代理人的“解放”,不方便做的,不能做的,没有时间做的一些法律行为可以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来完成,而法律后果直接被代理人承担。但是这一切的前提是存在代理权限。如果不存在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那合同的效力就会存在问题,就有反悔的可能。这种情形下要分两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一)效力待定,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过代理权的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虽然签了补偿协议但还有挽回的余地。(二)协议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有效。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就没有了反悔的余地。
  表见代理是什么?就是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签协议,但是不要在签协议的时候让代理人拿到一切与自己有联系的证明和材料去让拆迁办相信,代理人是经过你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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