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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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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持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参考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2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

  1、关于第六工程处公章的真实性问题

   本案所涉合同是2009年3月13日至5月10日期间xxx以 xx工程处名义与顾xx签订的16份买卖合同,经苏州xx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合同及收到条上加盖的“胜利油田胜利xx公司 xx工程处”印章与吕xx私刻印章一致。吕xx此前以第六工程处的名义与顾xx所签订的合同,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2010年9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和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2012年2月16日出具的《证明》,是顾xx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刘xx2012年4月的《情况说明》和2012年7月16日《说明》,都不属于在一、二审庭审结束前顾xx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因此顾xx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都不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的认定,2007年7月至2009年2月期间,刘xx私刻 xx工程处、第六工程处印章,以单位购买劳保用品为由,先后与多人签订劳保用品买卖合同。刘xx2009年12月11日在东营市看守所的讯问笔录也承认其2007年私刻了第六工程处的印章。顾xx所提交的四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刘xx与其签订合同所使用的第六工程处的印章是真章。

  

  2、关于刘xx的职务身份问题

   顾xx一审提交的第五组证据刘xx2009年5月15日的讯问笔录载明:“2009年2月份,我到了退休年龄,单位让我退二线,把我调到胜建集团 xx工程处搅拌站,不再负责劳保用品采购。”一审法院2012年3月14日到 xx工程处调取了原第六工程处机关岗位职责两份、刘xx的干部履历表一份,顾xx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刘xx最初为第六工程处安全员,职责为安全生产和综治,2009年2月份以后为 xx工程处沥青搅拌站的职工。另根据一审法院2012年5月8日、7月18日到鲁中监狱对刘xx进行的调查,调查笔录中关于刘xx是否有劳保用品采购权,刘xx陈述:签订涉案劳保用品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单位授权。综上,二审判决关于刘xx职务身份的认定是正确的。

  

  3、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刘xx先为第六工程处的安全员后为 xx工程处沥青搅拌站的职工,自始不享有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职权,亦无证据证明ss公司对刘xx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单独予以了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已查明事实,顾xx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时对以下事实未予以充分注意,不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刘xx有代理权。一是对于刘xx的身份并未进行核实。刘xx自始不享有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劳保用品买卖合同的身份和职权,并且刘xx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所使用的 xx工程处公章系其私刻。二是对于交易方式异常也未予以注意,使刘xx的诈骗行为得逞。本案中,对于买卖合同的核心义务之一即交付货物以及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并不关注,仅仅是进行现金的流转。对于这种非正常的交易方式,顾xx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三是虽然刘xx原为第六工程处安全员,即使其原来有权以第六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其又以 xx工程处名义与顾xx签订合同时,顾xx也应对身份变化情况及是否享有相应权限进行审查核实。由于顾xx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故其无理由相信刘xx有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职权,刘xx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刘xx并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因此顾xx关于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xx条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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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期限即交货期,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卖方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关于履行期限,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须恪守合同约定。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当事人仍不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并非...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指要约生效后发生的法律后果。要约的法律效力分为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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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


·“先盖章后打印”的文件是否有效
      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原有印章(印模)处加盖公司印章,与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虽然该材料系“先盖章后打印”,但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盗盖印章之事实,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 因此,先盖章后打印的文件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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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法律特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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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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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与本约如何区分
          (一)判断标准之一:是否须另外订立买卖合同? 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究竟是买卖合同本约,抑或是买卖预约?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如果当事人的意思不明,则应通观合同全部内容决定之。 如买卖合同全部要素均已达成合意,据此...


·委托代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订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第一,代...


·当事人未经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
      再审申请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其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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