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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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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的人,互有恋情但没有越轨行为的和受骗或受威胁而介入者不属于第三者,重婚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即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形。可见,有配偶的“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登记结婚;有配偶的“第三者”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无配偶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无配偶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都属于“第三者”的重婚行为。

   (二)“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侵害配偶权

   我国现行《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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