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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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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首先要区分既遂与未遂,对于未遂犯,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定罪依据,而被害人交付的财产数额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而对于既遂犯的数额标准认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1,合同标的额不能作为统一的定罪数额。合同标的额,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所确定的标的数额,它在某些情况下,是合同诈骗行为人意欲诈骗的数额,也是他实际骗取的数额。但在相当情形下,合同诈骗人骗取的是对方当事人交付的定金、预付款、担保金等,其数额小于合同标的额。若以合同标的额作为定罪数额则会轻纵合同诈骗行为人。

  2,犯罪所得额也不应作为统一的定罪数额。犯罪所得额是合同诈骗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实际上得到的财物数额。若以此数额为定罪数额,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到达行为人之前,因某种原因毁损、灭失,行为人实际上得到的财物小于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使其中的损失部分无人承担责任,从而轻纵行为人,使之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3,被害人的直接损失额也不能作为定罪数额,因为在一些合同诈骗犯罪中,有一些行为人在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还未来得及挥霍、销赃等处置,即已抓获,被害人的财物得以返还,被害人未存在损失额。

  

   以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产数额作为定罪数额较为妥当。理由: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行为人骗取他人的财产,而骗取是在对方因相信行为人,陷入错误而“自愿”地把财物实际交付给行为人的基础上实现的。被害人将财物实际交付给行为人,标志着合同诈骗的完成。被欺骗人将财物实际交付给行为人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罪、抢劫罪的本质区别。被欺骗人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其实质上是转移了对财物的占有,而合同诈骗行为人则同时取得了对此财物的“非法占有”。将被欺骗人(受害人)实际交付财物行为的完成当作合同诈骗行为的既遂顺理成章。把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作为定数额可以克服前面几种作法的不足。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旨在保护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对所有人财物的占有状态,使之不受他人非法侵害。在合同交易中,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合法有效的合同交易,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买方则取得了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交易,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是以标的物交付为准。标的物未交付前,由己占有标的物者(即要交付者)承担;标的物完成交付后,由后取得、占有标的物者承担。在合同诈骗中,合同诈骗行为人从受害人实际交付财物时起取得了对财物的占有,受害人暂时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但财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依然归原所有人。然而,财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依然应以交付为准。不然,则会导致合法取得财物所有权的人要依法承担标的物交付后的一切风险,而合同诈骗行为人却对标的物交付后的一切风险无须承担,这等于惩罚合法交易人,纵容诈骗犯,太不公平。既然如此,财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在合同诈骗中,自受害人实际交付后由诈骗人承担合情合理;而且交付后造成的毁损、灭失,也因合同诈骗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据此,把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作为定罪数额可以避免由于在交付完成后因各种原因造成毁损、灭失部分无人负责的境况,从而轻纵诈骗行为人。同时,也可避免因为案发,诈骗行为人返还受害人的财物,受害人并未或少遭受直接损失时,不对诈骗行为人定罪处理的现象发生。不仅如此,以此数额作为定罪数额还可以包容合同标的额标准的优点、克服其缺点,即当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等于合同标的额时,依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定罪与依合同标的额定罪,结果是一样,不会轻纵合同诈骗行为人;当受害人实际交付财物数额小于或大于合同标的额时,依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定罪可做到恰如其分,不轻纵犯罪。

   在司法解释方面,1987年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作了解释,但只规定诈骗既遂的情况:“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解释》只规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犯罪,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对其他的未完成形态也没有规定。97年刑法公布后,尚未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问题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上,目前对数额的认定仍然依照1996年的《解释》的规定,即以实际骗取的数额来认定。


·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什么是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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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当防卫是指什么
      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l、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


·大巴司机载客超载,车主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在一些偏远地区坐过大巴车的人都知道,很多大巴车会在躲过交警检查后超载搭客。除了超载外,大巴车并没有其他违法交通规则的行为,比如不超速等;那么仅仅是超载的大巴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大巴车超载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不可凭空设想,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做出判断。...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辨...


·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哪五项?
          (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在这一行为中,防卫目...


·“其他罪行”的理解和认定。
          这里的“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种罪犯的问题,是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解释》为了统一认识,作出了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的规定。笔者认为《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理由是:第一,所谓限制解...


·刑法意义上的假药如何界定
      药品管理法第7条作出明确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安全许可证》;该法第48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如何确定假药认定标准,是对制售假...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异同
      一是犯罪目的和罪过形式相同。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上的相同之处。即两罪的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并且都是直接故意犯罪。此案被告人的目的就是“抓赌弄钱”,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恶劣目的昭然无疑。
     二是侵犯的客...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


·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吗?
          1、如果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伤以下,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协议有效。 协议就民事赔偿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协议是双方约定的,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也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干涉。但是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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