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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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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以上法条是对江苏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当我们遇到国家依法征地的情况时,应积极配合进行征收流程,因为这关系到共同利益,同时,征地部门不能强行征地,应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的要求,一旦发生因工作不力导致恶性征地事件,必定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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