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内容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内容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内容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一、总 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称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二、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委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三、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二)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记录人员在仲裁庭上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以及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四、仲裁员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之日起,即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担任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被聘任的仲裁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三年,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仲裁员在聘期内有工作岗位变动、考核不合格以及按照本规则规定应予解聘等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仲裁委员会对聘期届满未被续聘的仲裁员、被解聘的仲裁员、辞职的仲裁员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
  
  五、仲裁监督。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本委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发现应当受理而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受理或者已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争议案件,申请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书面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及时予以受理,并撤销已经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七)擅自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八)在任职期间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九)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仲裁员所在单位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录人员应客观记录案件庭审等情况,不得有因偏袒一方当事人而不客观记录、故意涂改记录或者将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保密的情况泄漏给特定当事人等行为。记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参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六、附 则
  
  仲裁员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作并免费发放。仲裁徽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有关内容。在我国,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为首先在争议发生的一年内递交仲裁申请,仲裁庭接受受理后开庭调查并进行调节,若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裁决。并且劳动仲裁不同于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无论是申请程序、仲裁机构还是裁决的效力,两者都有很大的区别。
  
  
  
  
  


·哺乳期劳动合同顺延吗?
      哺乳期劳动合同顺延吗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时,一些特定的情形必须顺延劳动合同,像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定,若是女职工尚在哺乳期内,但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女职工的保护,需要顺...


·劳动管理部门对工伤不认定怎么办?
      劳动管理部门对工伤不认定怎么办? 一、劳动管理部门对工伤不认定怎么办? 工伤不认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正式工的对立词就是临时工,临时工的工资主要以日结的方式,与正
      正式工的对立词就是临时工,临时工的工资主要以日结的方式,与正式工有很大的差别。在我国随处可见临时工,而且临时工的福利待遇存在很多问题,如辞职。那么,我们在下文和您聊聊临时工辞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临时工辞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形。自劳动合同终止时起,劳动合同的内容失去效力,劳动合同条款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失。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条件: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任何一个合同都规定有其生效的期...


·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


·骨折工伤保险基金怎么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建立起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其中就包括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作用是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可以由工伤保险对员工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和理赔。那么,?骨折工伤保险基金怎么赔?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骨折工伤保险基金怎么赔...


·一、申请工伤评残一定要工伤认定吗?
      一、申请工伤评残一定要工伤认定吗?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评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 二、相关知识 认定工伤后不一定要做伤残鉴定 如果认定为工伤后,经过医疗治疗后,...


·企业改制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
      可能您都知道,企业经常进行改制,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对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几方面。那么,企业改制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一、劳动合同的变...


·一、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能以醉驾辞退么?
      一、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能以醉驾辞退么? 单位可以辞退,如果你的醉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了。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哪些 建筑工程涉及金额大,决定了建筑工程的结算方式特殊,为了避免企业出现不必要的损失,规范建筑行业的结算环节,同时也为了对企业形成监督,中央出台了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那么,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有哪些?为您解答。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 一、总则 ...


·混凝土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
       施工要求 1.砼浇筑前对模板.钢筋.预留孔等进行检查: 检查模板.垂直.平整度.拼缝.刚度.稳固度。 检查钢筋保护层,负筋有没有垫好,负筋用铁马凳按规范要求垫起。 检查预留孔位置,尺寸.数量等有没有遗漏。 2.严格按配合比配料,安排有责任心,认真负责的振捣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