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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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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案例2008年5月,谭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开始驾驶登记在江苏省常州市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名下的苏D09808号大客车,负责某企业员工的上下班接送。该车由李某承包经营。期间谭某接受李某的管理,由李某下达工作任务,由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同时谭某也参加了旅游公司的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2009年5月,谭某向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谭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旅游公司支付工资、补偿金、赔偿金等合计3701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谭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旅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谭某与旅游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本质特征上来看,劳动关系具有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和劳动行为的专属性等特征,其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即在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产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专属性表现为:劳动行为(包括劳动者提供劳务行为和用工方受让劳务行为)必须“亲自履行”,不能转让及不适用委托代理。本案中,谭某自称系经人介绍认识李某,并接受李某的聘请为其开车,故谭某并非通过正常的招聘方式被用人单位录用;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谭某受李某直接管理、听从李某的工作安排,劳务报酬也一直是由李某支付,由此表明,谭某是与李某个人设立法律关系。虽然谭某对其驾驶的车辆属旅游公司所有是明知的,谭某同时也清楚其工作内容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但其却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内始终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接受该公司的指示、管理和监督,更未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资报酬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此有违常理;尽管谭某参加过旅游公司举办的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但此举系根据李某的指示和要求所为,且属驾驶员从业的一项基本要求,故该事实不足以推断出其与旅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承包问题,旅游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已将苏D09808号大客车交与李某承包经营,故涉案的承包协议对旅游公司和李某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与谭某无关。即使李某是以旅游公司的名义行使经营权,其在承包期内聘用上诉人为其开车的事实也不必然推导出旅游公司为谭某的实际用工主体。综上所述,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和劳动行为的专属性特征,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本案中旅游公司将大客车交予李某承包经营,李某继而聘用谭某为其提供劳务,此时,谭某直接听从于李某的工作指示,工资报酬也直接由李某向其发放,双方之间已经存在了人身、经济、组织上的从属关系,自然也阻断了旅游公司与谭某之间劳动行为的“亲自履行”,谭某未直接向旅游公司提供劳务行为,而旅游公司亦未直接受让谭某的劳务行为,故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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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若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必须要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时需要注意,续订劳动合同要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那究竟续订劳动合同要什么程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续订劳动合同要什么程序 续订劳动合同具体程序如下: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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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要是需要生育子女的话,此时允许其向所在单位请产假。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保证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也就是要支付一定的工资。那到底在女职工生育期间该怎么支付工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女职工生育期间怎么支付工资 对于实行计划生育,按《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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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在任何的案件中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一个讲求证据的年代,但是在我国法律上,并不是所有的一切都可以作为证据的,要想成为证据,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拿工友劳动关系来说,那么,工友劳动关系证词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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