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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的婚内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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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开始或存续期间,夫妻以对配偶恪守忠实为基础,协商签订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协议。常见的忠诚协议一般表现为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变动。

  
     在离婚案件中, 对于不忠方净身出户的约定,其实,无论离婚与否,出轨方放弃共同财产的忠诚协议有效。该类协议可以认为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将来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安排。在约定条件具备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对于一方不忠,需要赔礼道歉乃至在媒体上作出声明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有效。

  
     下面再具体详细的说一下无效的约定有哪些:

  
    一、 一方不忠,双方就必须离婚或者丧失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效约定:

  
    1)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姻关系的解除以离婚登记以及法院生效文书达成。

  
    2)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3)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三、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对此进行限制。

  
    2)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3)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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