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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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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一、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要出售苗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各种所需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不低于5米宽)。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二、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壹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苗木等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四、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评估公司评估为准)、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五、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发包方(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
  
  十一、该土地的承包金良田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涝洼地每亩每年人民币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元。
  
  乙方向甲方每年两次期承包金合計人民币元(大写民币元)其第一次付款日期-----------金额------------第次日期--------------金额--------------
  
  十二、地上物的处置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十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要出售苗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各种所需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不低于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六、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壹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苗木等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评估公司评估为准)、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我们给您的山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规定。因为地方的差异很多,范本一会有所不同。在合同中明确了甲乙双方的责任及义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规定可以有效的避免矛盾的发生。需要提醒您的是,这是山东省的合同范文,您应该根据本地的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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