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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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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要是受过伤的话,即使伤愈了,此时也会因为之前的伤害情况对自身的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的损害,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会导致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我国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作出了严格的认定标准,那究竟这个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怎样的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p="">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p="">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伤病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伤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情造成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申请进行伤病劳动能力鉴定,须由伤病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工伤职工符合鉴定条件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通知用人单位为其履行申报手续。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伤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3、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材料;
  
  4、《工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实践中,劳动者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鉴定才行,而有的情况下可能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此时在获得的赔偿方面肯定就是相对较少的了。当然,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当事人也是需要提供一定材料的。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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