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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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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诈勒索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2000年4月28日,最高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规定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从犯罪客体来看,不仅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关系,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主观方面看,两者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即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威胁的方式和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当面对被害人公开实行,也可以是采取其他方式,如利用书信、通信设备或者通过第三人的转告作出。

  
    2、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都是直接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采用直接的暴力威胁,也可以通过毁人名誉、设置障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

  
    3、威胁索取额利益不同。抢劫罪索取的利益只能是财物,而且绝大多数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索取的利益可以是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可以是非财物性利益,如迫使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等。

  
    4、威胁的后果不同。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考虑、选择的余地。而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选择的余地。

  
    (三)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有勒索财物的行为,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次才是人身权,所以敲诈勒索罪在刑法分类上属于侵犯财产罪;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主要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才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而在刑法分类上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2、表现形式不同。

  
    (1)敲诈勒索罪以敲诈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主要方式,不实施绑架行为;绑架罪则主要通过绑架人质的手段逼迫他人交出财物。(2)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是采用轻微的暴力或者非暴力,对于被威胁者来说压力相对较轻;而绑架罪则是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具有加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对于被威胁者来说压力较大。(3)敲诈勒索是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取得财物,而绑架罪则是从被绑架者的人质亲友或所在组织处取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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