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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子女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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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养父母子女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第1116条还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怎么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
  
  (一)受理部门:县(市)民政局。
  
  (二)部门职责:实施本市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 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登记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薄;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六)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收回《收养登记证》——审查审批——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1、符合解除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100元。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收养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向地区民政局投诉、举报。
  
  收养本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是很多收养家庭却面对着不少现实中的问题,因此不得不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父母子女自愿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这些手续都相对复杂,而且现实中有很多由于当事人的疏忽造成了一些手续遗漏或者证据收集不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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